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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监管机制研究

干货| 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监管机制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加剧,养老服务行业所蕴含的巨大商机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市场的青睐,也造成了养老服务业进入和退出门槛不高、组织或养老服务提供者良莠不齐、原有的管理体系滞后等问题。

国内有人将养老服务业可以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业。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定位——承担社会养老和政府救济责任,对养老服务提供者而言无利可图,多由政府主办公立养老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提供。

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定位——完全依靠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注重经济效益,按经济规律支配和市场为导向,其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完全或部分通过获得的利润来满足持续运营需要。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由于其社会福利性和担负的社会救济责任,决定了其更多是政府责任,不依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营利性养老服务业以市场作为养老资源调控手段。同时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养老服务业的社会福利性,也同样需要依靠政府行政监管。

因此,在不同性质并存的中国养老服务业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于营利与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同样重要。

建立并完善监管机制的意义在于

●  助于约束责任主体的行为。养老服务行业的责任主体是为老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相关机构、养老服务提供者。完善监管机制, 可促使养老服务行业加强自身管理, 克制逐利冲动, 有助于养老服务行业坚守自身使命, 增强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约束工作人员行为, 保证养老服务行业责任主体履行公共责任;

●  有助于责任内容的落实。也就是养老社会化服务职能或功能的落实。完善的监管机制, 可以促进养老服务行业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自觉接受监督, 并对不当行为承担后果;

●  有利于老人权益的保障。完善的监督机制, 有利于增强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通过反馈和评价, 有利于养老服务行业的工作改进, 促进责任内容落实,保障老年人的利益;

●  有利于增强社会对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了解和信任。完善的监督机制, 有助于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的公开透明, 促进公众的信任, 增强资源的汲取能力, 可以有效地弥补慈善不足, 促进公共责任实现。

在养老服务业监管机制建立中,政府、行业协会、机构的地位不同,也相应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

1
政府行政监管责任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养老服务业基本形成了包括公办、民办等不同性质的以及不同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新形势下,养老服务的政府在养老服务相关的规律法规、价格监管、准入监管以及质量监管等方面需要进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在不同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应有不同的职责定位:政府应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在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应做好引导。为了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法律行政监管。


2
行业协会监管责任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产物,对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后的第三种控制机制,在国外有第二政府之称。在市场经济体制特别完善的国家、地区,行业协会的作用甚至多于政府,是对养老机构进行外部监管的主要力量。


行业协会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管包括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监管意愿是指行业协会能有效管理和监督意念程度的强弱,体现了行业协会在主观上想要管理养老服务业意志的程度。监管能力是指行业协会监管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政策等,是行业协会实现监管的工具手段。

●  监管意愿——需要有行业协会对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提供者、单位的吸纳能力增强,由于协会性质不能是强制性入会,这就需要行业协会更多参与到养老服务业运行与管理中,充分发挥和重视行业协会作为产业桥梁的巨大作用,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标准的制修订、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养老市场信息化提供和政府建言等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作用和价值。

●  监管能力——首先,在对养老服务业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水平上,有所提高,这些制度化水平提高可以是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对行业协会监管的规章制度的改进,其中包括税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公布制度、以及年检制度等内容到方法的改进,同时推进行业协会的民间化进程,推进政会实现分离等;其次,行业协会监管应运用多元化管理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等。


3
机构内部监管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是社会化养老服务实施的主体,也是政府和行业协会监管的主要对象,养老机构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为规范等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自身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同时,还需要接受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不断改善其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养老机构应该从机构设立条件、服务合同内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纠纷处理、风险管控等方面来完善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确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分配和服务措施,来更好的提高和改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其运行管理机制。

4
保险监管责任

●  对养老服务体系的监管

积极推进长期照护保险的基础研究,研究和制定长期照护分级、评定和服务标准,奠定养老服务的补偿基础。通过长期照护标准的建立,可量化需求的分级,以多层次、多样化的产品设计,引导养老服务的规范经营,更好的满足老人日益增长的长期照护保障需求。


由于个体在经济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养老服务需求差别明显,在长照保险需要根据需求的不同等级,建立保障和服务两个市场之间的匹配和融合。保险资金进入养老护理服务市场,将成为推动市场融合发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的关键因素。建立保险产品分级和评定标准与养老护理服务的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数据之间合理、匹配的数据融合,与统计分析口径,将形成养老照护保险产品的基础数据模型,为长照险设计和费率精算等关键技术的形成奠定基础。

●  对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管

不同产品对应的服务要求不同,因此要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研究匹配的服务供给功能划分。针对不同产品的服务供给,协调建立响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具体包括保险责任的评定流程、保险客户的服务需求评估和方案制定流程、以及服务支付的财务结算流程和制度等。从国外经验看,养老护理保险产品主要有三种类型,定额给付型、实物给付和费用报销型。不同类型的长期护理产品其进行养老服务监管的理论和方法不同。

●  对养老服务业运营能力的监管

在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标准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核保、理赔手册,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等专业技术体系,提高长期照护保险运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建立监督反馈的协调机制,实现运营监管的健康发展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建立相互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保障服务质量管理,实现合作过程中管理信息和数据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反馈,推动两个体系的良性发展;

控制各类产品和服务的风险节点和关键环节,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流程,以及产业间合作的利益分配机制等;

通过研究和建立保险业务体系与服务供给体系之间的合作机制,旨在形成从产品供给、服务配套,到财务结算、跟踪评价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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